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是-成都十三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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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1.先签订出让合同?

2.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找法网提醒您,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第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几年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每一块土地的实际使用年限,在最高年限内,由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商定?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原则有什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订立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有偿原则。

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挂牌、协议、招标和拍卖的方式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出让方)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程序如下:1、就土地转让事宜进行协商。

2、协商一致后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3、支付土地转让价款?

4、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登记?

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一,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第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第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第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手续是:1、先签订出让合同?

2、土地使用者应当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3、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九条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一、收费程序由国土窗口开《收费通知单》→城建收费中心开现金解款单→银行缴费→城建收费中心开缴费票据→国土窗口领取《土地使用证》二、收费标准、收费依据1、土地登记费(苏价涉[1995]155号、苏价房[1999]134号):①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每宗地收10元。

②企业、自收自支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1000m2(含1000m2)以下每宗地收11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40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

③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土地使用面积在2500m2(含2500m2)经下每宗地收160元,每超过500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1万元。

④城镇私房用于生产经营地土地使用面积在500m2(含500m2)以下每宗地收90元,每超过100m2以内加收20元,最高不超过200元。

⑤城镇居民住房(私房)土地使用面积100m2(含100m2)以下每宗地收18元,每超过50m2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5元?

另外对于民房遗留问题,根据淮政发[2003]131号文件:超法定面积135m2以上部分按90元/m2收取。

2、交易服务费(苏价服[2004]131):依照法律、法规不需要进入土地市场交易的,不交纳此费用?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的,按照土地交易面积向受让方收取1.2元/m2!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的,向交易双方收取2.4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

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出租和抵押的,向交易双方收收取1元/m2,,双方各承担一半!

三、办件类别工作日随到随办四、《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材料2,审核材料3,校准登记4,颁发证书五、《国有土地使用证》所需材料:商品房、房改房、拆迁返还房、经济适用房申请分割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材料:(一)转让方应提供的材料:1、大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2004年10月1日以后颁发的土地证应提供由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地籍事务部出具的(土地用途面积分摊计算表1份)?

2、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1份!

3、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

4、总产权复印件1份!

5、土籍调查表复印件1份,《界址点坐标成果表》(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

6、《土地登记卡》(到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提取)!

7、产权测量报告。

8、申请书1份?

9、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份,法人、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0、分割情况说明?

11、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总表1份(第1次分割)12、本次分摊情况表:老方法用土地分割变更登记明细表及共用宗使用权登记表;

新方法用共用宗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汇总表。

(以上表格先报1份,审核无误后再出3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按栋号、单元、楼层、序号顺序填写?

共有人占格分别填写,并注明为共有人。

共有人土地面积按产权证上比列分摊,并分别填写;

序号或分宗号按户数编号!

房屋产权证号填丘地号。

表格用电脑制作并打印)。

(上述材料中心的复印件上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二)受让方应提供的材料:1、受让方为个人的应提交:申请书1份(转让方、受让方共同申请并盖章、身份证复印件1份、房屋产权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

)2、受让方为单位的应提交:申请书1份(转让、受让方共同申请并盖章。

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各1份及法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产权证复印件1份,工商营业执照或行政、事业代码复印件1份。

)(上述材料中的复印件须加盖申报单位的公章证明原件与复印件一致?

)办理:1、受理申请材料,2、审核材料,3、校准登记,4、颁发证书?

一是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土地用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即用于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经济适用住房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进行,因此,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转让后仍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也可以不补办出让手续。

二是私有住宅转让后仍用于居住的。

三是按照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出售公有住宅的。

四是同一宗土地上部分房屋转让而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转让;

五是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六是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暂时无法或不需要采取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的其他情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因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批准手续而不能交付土地,受让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

出让土地是指国家有时间限制地把土地提供给公民个人使用,一般商品房的土地性质都是这样的;

要求使用者为其支配土地出让费,具体数额国家都有规定;

使用年限现在是七十年;